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创新工作的发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研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科研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工个人从事科研活动过程中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包括横向项目合同和纵向项目科研合作、业务外协委托合同。
第三条 科研合同的订立、登记、管理实行学校、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
(一)科研处是科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合同的审批及全程跟踪管理与协调工作。
(二)所属单位(包括二级学院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科研合同相关条款的审核,为科研合同任务的实施提供指导、支持。
(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合同任务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进度计划开展工作,按预算及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四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约定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调整和变更,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处理结果以书面文件方式,双方签字认可,并分别备案。
第五条 在科研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违反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损坏学校声誉的,所属单位及科研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报请学校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对造成学校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坏学校声誉的,报请学校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我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科研合同。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合同的订立与审批
第七条 科研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必须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八条 科研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加盖“合肥师范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学校刻制“合肥师范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一枚,授权科研处依规管理使用)。
第九条 科研合同采取审查制度。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审查技术难度、可行性、履行能力、经费预算、人力资源配置和时间进度安排、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争议等涉及各方权责的条款和合同格式,审查合格的科研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合肥师范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所属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科研处进行合规性审查。经费超过50万元的科研合同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将《合肥师范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提交科研处,加盖科研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需向科研处及所属单位各提交一份原件备案。
第三章 科研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合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依照分工协作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经所属单位审查签字后,报科研处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到期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科研处与原合同一并存档。
第十四条 科研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和所属单位要对合同中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合作单位或受托方要向我校提交任务验收报告或技术报告,并交所属单位和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科研合同用章的文件若与此文件不符,均以此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合肥师范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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