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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 11:38  编辑:王学玢  核稿:杨刘  终审: 穆娟 来源: bat365在线平台网站登录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调动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使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由学校予以经费资助的项目,包括青年教师项目、科研平台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专题研究项目等。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条件与范围

(一)项目申报人必须是本校在职教师,对申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积累。

(二)青年教师项目重点资助无高级职称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三)未按时完成校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四)项目组成员一般应不少于3人。

第五条 原则上科研处每年下半年发文组织项目申报,年底前完成项目评审及立项工作。

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每年申报校级科研项目限1项。

第七条 校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八条 申报者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合作单位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科研处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科研处组织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予以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实行学校和所在单位两级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会同项目所在单位,定期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项目组须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报告,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研究人员、起止年限、计划完成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预计结题时间等。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题目及其研究内容一般不得中途变动。无故中止项目或经费使用不当,应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三年内不允许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动。若项目负责人调出我校,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办理该项目经费及其他交接手续;若遇其他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科研处有权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整或终止项目。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到科研处办理项目经费计划使用卡。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不得开支劳务费,仪器设备和材料采购按照学校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其余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不认真开展研究、不能按时结项或科研经费不按规定使用的,科研处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冻结经费、撤销项目的处理。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按规定时间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相关结题材料,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鉴定。项目组应按照项目申请书(合同)设定的内容完成研究任务。结题材料包括:项目结题报告、最终成果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等。最终成果要与申请书注明的成果形式相符。所有出版或发表的项目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合肥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字样和项目批准号。研究(咨询)报告应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专利应有专利授权证书。标准应是已经批准并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若以学术论文为预期成果,结项标准为:一般项目要在具有CN刊号的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重点项目要在具有CN刊号的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三类以上期刊上。

项目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科研处认定后,可免于鉴定:

1.成果获省部级评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国家级前五名,省级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

2.发表在自然科学类一类期刊、人文社科类二类期刊上的论文1篇以上(含1篇);

3.有1项以上(含1项)授权的发明专利;

4.成果形式为专著的,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署名作者在中国大陆出版社正式出版;

5.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被省委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采纳或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201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条:合肥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下一条: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